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7种情形,税会之间有何差异?
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上均需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且均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不提取折旧,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形成税会计差异,那么税法和会计准则中,分别哪些情况无需计提折旧呢? 税法中规定,以下7种情形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了两种情况,一是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只剩下净残值,无需再提取折旧;二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理解为使用年限无穷大,类似于预计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这两种情况,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均无需再提取折旧。 税法规定的第一条,“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会之间处理有差异,税法上无需计提折旧,比如未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其当期没有为获得经营利益而做出贡献,税法上不得计提折旧,但是会计账务处理上,仍然需要提取折旧,会计站的角度要比税法长远,对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税法规定的第二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对于承租人而言,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为一般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就类似于原来经营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不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情况下,账务上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期间,需要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若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则税会处理无差异。 税法规定的第三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出租方账务处理依然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就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即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就已经核销,不再存在“固定资产”,自然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税会处理无差异。 税法规定的第四条和第六条,上面已经说过,税会处理无差异,对于第五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基本上无差异,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般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税法上规定的这条,主要基于经济实质,比如老板家庭使用的车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不管这辆车是否在公司名下,按照税法原则,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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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借贷方向及账务处理
表示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净额体现为借方余额,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即合同负债与合同履约义务相关”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款的权利,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客户已经支付的合同对价款不再通过”如果企业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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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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