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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7种情形,税会之间有何差异?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上均需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且均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不提取折旧,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形成税会计差异,那么税法和会计准则中,分别哪些情况无需计提折旧呢?

税法中规定,以下7种情形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了两种情况,一是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只剩下净残值,无需再提取折旧;二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理解为使用年限无穷大,类似于预计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这两种情况,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均无需再提取折旧。

税法规定的第一条,“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会之间处理有差异,税法上无需计提折旧,比如未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其当期没有为获得经营利益而做出贡献,税法上不得计提折旧,但是会计账务处理上,仍然需要提取折旧,会计站的角度要比税法长远,对于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税法规定的第二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对于承租人而言,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为一般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就类似于原来经营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不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情况下,账务上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期间,需要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若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则税会处理无差异。

税法规定的第三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出租方账务处理依然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就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即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就已经核销,不再存在“固定资产”,自然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税会处理无差异。

税法规定的第四条和第六条,上面已经说过,税会处理无差异,对于第五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基本上无差异,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般都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税法上规定的这条,主要基于经济实质,比如老板家庭使用的车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不管这辆车是否在公司名下,按照税法原则,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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