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借贷方向及账务处理
“合同负债”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同一项合同,产生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期末以净额列式,如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净额体现为借方余额,在列示在“合同资产”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列示在“合同负债”项目。 “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即合同负债与合同履约义务相关,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款的权利,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客户已经支付的合同对价款不再通过“预收账款”核算,如果企业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则不通过“合同负债”核算,收到款项时依然通过“预收账款”核算,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合同签订前收取的定金、意向金等应记入“预收账款”,在合同签订后,满足合同负债的确认条件,应转入“合同负债”。 即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款项,而合同负债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是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为前提,这是两个科目的区别。 企业收到客户对价款或取得无条件收款权利时,贷记“合同负债”,注意记入“合同负债”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若预先收到款项中包含增值税税额,应单独列示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到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超市销售的储值卡,消费者可以通过储值卡来购买该超市的任何一件商品,超市预收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实际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购买商品的价款,符合企业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需要确认为“合同负债”,另一部分是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时,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流转税,这部分税额是有消费者承担,即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是含税价,增值税部分是企业需要上缴税务机关的,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对于增值税部分,超市需要根据历史经验估计客户使用该储蓄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蓄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将剩余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消费者实际使用储蓄卡消费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将合同负债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消费者购买或充值储蓄卡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消费者通过储蓄卡购买商品时: 借: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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