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如何填列纳税申报表?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应如何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减按照1%征收。 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或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列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次“未达到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列),如果纳税人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度30万),但是部分应税销售额开具了专票,则开具专票的应税销售额应根据适用征收率填列在第2栏次(适用3%征收率)或第5栏次(适用5%征收率),免税的销售额(开具普票以及未开票销售额)依然填列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次“未达到起征点销售额”。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部分同时享受了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即开具了1%税率的专票,则应填列第18栏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开具专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同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免税额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税销售额根据适用征收率以及是否开票和开具专票或普票填列在相应栏次;享受3%减按照1%征收的优惠政策,需要填列主表第18栏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举例: 2023年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办公品,第一季度销售收入(选择按季度申报)如下:未开票销售额(含税)80800元;开具1%普票销售额(含税)101000元;开具1%专票销售额为30300元,无其他收入。 甲公司季度应税销售额合计为80800÷(1 1%) 101000÷(1 1%) 30300÷(1 1%)=210000元。 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免征额,未开票以及开具普票的应税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开具专票的销售额,需要按照开票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30300÷(1 1%)×1%=300元,享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为=30300÷(1 1%)×2%=600元。 纳税申报表主表填报如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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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和应付账款的区别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付账款是指供应商提供劳务、服务或企业购进商品应付未付的款项。1、合同负债和应付账款均属于负债类科目,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即已收)与到期应付款项(即应收)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式为,企业又附负有向客户交付合同约定商品的义务,所以账务上应先确认为一项负债,应收的款项计入“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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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借贷方向及账务处理
表示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净额体现为借方余额,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即合同负债与合同履约义务相关”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款的权利,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客户已经支付的合同对价款不再通过”如果企业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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