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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专项附加扣除是扣钱还是减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从员工工资里扣钱,而是一项减税政策。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七项,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的纳税人,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可以从计算个税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少交税款,所以专项附加扣除属于减税政策。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以及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以上7项专项附加扣除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比如纳税人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每月2000元的标准,且每人最高扣除金额不超过1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税前扣除有两层含义,一是单位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时,就可享受,比如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那么单位在每月预扣税款时,就会将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在内,单位预扣预缴个税采用累计预扣预缴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www.ws46.cOm)

某月预扣预缴税款=(累计收入-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累计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二是单位预缴个税时,并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再享受,由于预缴税款时没有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预缴的税款会高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则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多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纳税人。比如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选择此类申报方式,年收入高于6万元,且预缴了个税,又有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中除了大病医疗仅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其他六项均可以选择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工资个税时享受。但是对于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而言,专项附加扣除仅能汇算清缴时享受,多预缴的税款申请退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项目

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退(补)税金额=全年预缴税款-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

对于纳税人而言,不管选择预缴阶段享受还是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均属于一项减税政策,纳税人享受,可以少交税款,两种体现方式,一种是预缴税款时少从工资中扣税;另一种体现方式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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