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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的3大风险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股东借款账务上一般计入“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会造成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引起税务预警,同时股东借款长期挂账还会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1、视同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在年底尚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视同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借款(借: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 贷:银行存款),财务年底要提醒股东归还,实务中,若股东需要相关资金,可以选择年底归还后次年再借,但要做到年底账面不留股东借款。若资金量较大,股东无法现金偿还,可以考虑通过合法合规的交易抵偿债务,比如股东将名下的车辆转让到公司名下等。

若股东借款实际属于备用金性质,相关支出也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需要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扣除。账务处理上,若属于备用金性质的借款,其他应付款二级明细科目不要写某某股东,而计入“备用金”(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

2、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股东无偿借款,相当于公司为自然人股东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提供金融贷款服务,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按照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公司向某自然人股东提供100万的无偿借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视同利息收入为100×8%=8万,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8×6%=0.48万,需要缴纳附加税费0.48×12%=0.0576万元,合计需要缴纳税款4800 576=5376元。

3、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东借款一般情况下,不会上升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但是若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或股东转让股权时,账面上挂着较高的股东借款,其他股东自然不乐意,若借款还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情况,可能会被其他股东上告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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