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入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账务上满足一定的持股比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管理该资产目的和收取现金流量的特点,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方面,拿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比如某企业是生产某类机械设备的厂家,将自产的设备投资与另一家公司,换取股权),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向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准予在不超过5年(连续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因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流入,取得的是账面上股权,对于转让所得比较高的非货币性资产,一时间缴纳所有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困难,准予均匀分期纳税。 举例: 甲公司(居民企业)是一家生产挖掘机的厂家,先以10台挖掘机入股A公司,取得A公司(居民企业)40%的股权。一台挖掘机对外售价为100万(不含税),一台挖掘机的生产成本为80万,甲公司选择分5期递延纳税。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会计确认的转让利润为1000-800=200万,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同会计处理一致,但是甲公司选择递延纳税,分5期,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200÷5=40万,第一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60万,以后四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40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即根据匹配原则,转让所得税法上分年确认,则股权计税基础也逐年进行调整。 本例中,第一年税法上确认了40万的转让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800 40 130=970万,会计账面价值为1130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60×25%=40万) 借:所得税费用 4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若企业在持有股权期间,转让所得尚未全部纳税的情况下将股权对外转让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到位。 比如甲公司在第三年将持有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税法上已经确认了两年的转让所得,即80万,还剩下的120万,转让所得一并纳税调增,同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一次性调整至11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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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备抵科目
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计入相应的损益类或资产类科目,累计摊销对于预计使用寿命不明确,无需计提摊销,但是每年至少一次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按规定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企业每期期末也需要判断无形资产是否有减值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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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摊余成本计量?
摊余成本计量是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为基础,投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调整后的结果,摊余成本计量是计量方法,计量结果是得出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可以理解为基础借贷安排中的“本金”基础借贷安排满足以下公式,利息=期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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