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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如何确定?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账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的确定,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两种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比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投资等。

需要注意企业以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换出存货的企业相关账务处理不适用第7号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这种情况后续单独一篇文章讲解。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适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重大,简单理解为双方均认为换入的资产比换出的资产对自己企业更有利),二是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采购购买法思路,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自然为我为获得换入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付出的代价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含税补价(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销项税额(换出资产对应)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换入资产取得)再加上相关税费。

即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支付的含税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含税补价在增值税单独结算的情况下,收取的补价包含销项税额,支付的含税补价包括进项税额,含增值税的补价在以上计算公司中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互抵减,抵减之后为真正的补价,投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举例:甲公司以账面原值为100万,累计摊销10万,市场公允价值为80万的专利权,换取乙公司一台机械设备,该机械设备账面原值为200万,已经计提折旧80万,市场公允价值为90万,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含税价款为16.9万,增值税单独结算,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换出无形资产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为:80×6%=4.8万;

甲公司取得设备进项税额为:90×13%=11.7万

甲公司设备的入账成本=80 4.8-11.7 16.9=90万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

累计摊销 10

资产处置损益 10

贷:无形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

银行存款 16.9

经过判断,若交换为等值交换,则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即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上交换,我们可以计算下,对于甲公司而言,换出资产无形资产的税后价值为:80 16.9 4.8=101.7万,乙公司换出资产机械设备的税后价值为:90 11.7=101.7万元,两者属于等值交换。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换出资产的性质,计入相关科目,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入“资产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核算。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通过倒挤的方法确认。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

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则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是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则适用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账务处理,此时换出资产不确认处置损益。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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