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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区分,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正常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合理的损耗;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或拆除的损失。

正常损失,增值税方面无需额外处理,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以及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前期购进环节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某加工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6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10吨,价款为100万,税额为13万,原材料运输发生不含税运费为2万,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当月分别放入两个仓库,一个仓库存储5吨。购进当月,企业已经将进项税额13.18万抵扣,后因仓库管理人员忘记开空调,导致其中一个仓库的原材料腐烂变质,企业并未要求管理员赔偿,且企业没有保险。该企业如何账务处理:

购进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18

贷:银行存款 115.18

发现原材料腐烂变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57.59

贷:原材料 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9

查明原因:

借:营业外支出 57.59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57.59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正常损失需要区分是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净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净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建立厂房,购进钢筋水泥等原材料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30万,购进建筑服务400万,增值税税额为20万,购进设计服务100万,增值税税额为6万,假设没有其他额外费用。该厂房建设还没封顶时,由于违法建设被政府要求拆除,改企业购进相关货物劳务服务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

非法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该在建工程形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30 20 6=156万)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不考虑拆除后钢筋等可以出售的前提下,即净损失为1000 400 100 156=1656万,违法行为形成的净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增1656万。

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那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净损失就不包括对应的进项税额;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反法律犯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损失不得全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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