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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给员工发月饼如何做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中秋节,企业给员工发放月饼福利,账务上应如何核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呢?

企业给员工发放月饼福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外购月饼发放员工,二是企业本身生产月饼,将自产的月饼发放给本单位员工。两种情况下,税务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月饼发放员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月饼发放给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上,发放员工,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可以理解为将月饼先对外出售,再将取得的收入发放给员工,需要确认收入,同时借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作为集体福利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则生产产品对应的购进原料等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企业将外购月饼发放员工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即购进月饼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外购月饼发放员工,无需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但是会计核算上,其实质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需要确认收入。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成本分录一致: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方面,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以及外购货物发放员工,均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成本,与会计核算一致。但是需要注意,以上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其实还差第一步,即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具体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一定的限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若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的14%,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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