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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由于债权人破产、撤销、被宣告死亡等原因,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账务上应作为当期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同时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应付款项是由企业因赊购商品物质、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属于企业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有确凿证据表明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账务上应作为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影响当期的营业利润,但会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

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因采购商品,货物,劳务等形成的应付账款,由于未付款已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付应付账款,其已经确认用途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主要包括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以及购进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四项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

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从增值税征收原理上来讲,既然债权人(出卖方)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人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若债权人已经缴纳的相关增值税,则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上游交,小游抵,不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若债权人尚未缴纳相关增值税就发生破产,撤销等事由,则形成的是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增值税的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以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确认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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