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如何处理?
由于债权人破产、撤销、被宣告死亡等原因,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账务上应作为当期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同时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应付款项是由企业因赊购商品物质、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属于企业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有确凿证据表明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账务上应作为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影响当期的营业利润,但会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 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因采购商品,货物,劳务等形成的应付账款,由于未付款已取得合规抵扣凭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付应付账款,其已经确认用途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主要包括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以及购进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四项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 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从增值税征收原理上来讲,既然债权人(出卖方)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人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若债权人已经缴纳的相关增值税,则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上游交,小游抵,不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若债权人尚未缴纳相关增值税就发生破产,撤销等事由,则形成的是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增值税的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以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确认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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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涉税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主要核算企业除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的各种为职工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股东、员工借款一般也通过该科目核算。有被视同分行和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1、借款给自然人股东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向个人投资者发放股息红利,2、借款给公司员工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企业将钱借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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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员工探亲路费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车票可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报销的探亲路费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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