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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增值税属于价外流转税,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应交税费”属于负责类科目,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则不影响企业的利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在价款以外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最终负税者是消费者,不影响企业的利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期末均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账务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依然不通过损益类科目,不影响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与取得收入相关的税金是指账务上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金,包括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适用税以及账务上计入资产成本的税金,比如契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费用化的(比如计入存货成本的进口关税)当期税前扣除,资本化的(比如计入固定资产的车辆购置税)随着资产折旧摊销分期税前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整个环节游离于损益之外,不会影响到利润总额,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由于没有取得合规抵扣凭证(普通发票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除了特殊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而计入到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由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由于属于非正常损失而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以及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此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账务上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资本化的计入到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限额税前扣除(比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计入长期资产的(比如计入固定资产)分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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