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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约定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对企业更有利呢?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原材料、购进劳务服务,对外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签订合同,约定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款更划算呢?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印花税,二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变动。

印花税采取双向征收,签订应税合同的双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即买方和卖方均涉及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即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单独列示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税额。若仅以含税金额列示,则计税依据中包含增值税税额。

比如买卖合同约定的含税金额为113万,并未单独列示增值税税额,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以113万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113×10000×0.03%=339元,若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为100万,适用税率为13%,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0万,应纳印花税=100×10000×0.03%=300元。

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需要考虑税率或征收率的变化,不同约定方式下,企业实际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回有所不同。

约定含税价款

约定含税价款的情况下,若税率或征收率降低,对于采购方(一般纳税人)而言,实际成本增加,对于销售方而言,销售收入增加。约定含税价款,采购方实际支付,销售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不变,但是收取的款项中包含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含税价款中扣除增值税税额才属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税率或征收率降低,增值税税额降低,营业收入增加。

对于采购方企业而言,若采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本身就是计入成本,不得抵扣,则没有影响;但是若采购方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其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后可以抵扣增值税,征收率或税率降低增值税税额降低,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应纳税额增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升高,扣支付价款中扣除税额后的采购成本升高,对企业不利。

税率或征收率升高,对采购方和销售方企业的影响正好相反,目前我国的基本方向,是减税降费,大概率税率或征收率降低的可能性更高,不过某些阶段性的减税政策市场环境变好后,也有恢复的可能,比如小规模2022年12月31日之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2023年优惠政策是否延续,需要等税务机关的明确。

约定不含税价款

约定不含税价款税率变化的情况下,不会影响销售方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方企业以不含税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采购方企业而言,需要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或征收率增加,意味着成本增加,税率或征收率降低,意味着成本降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或征收率的变化,单独从增值税方面考虑,没有什么影响,税率或征收率增加,支付的含税价款增加,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增加,一进一出,无影响,但是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还是有影响的,税率或征收率变化影响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影响应纳税额,附加税费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税率或征收率增加进项税额提高,应纳税额减少,附加税费降低。但是约定不含税价款的情况下,增值税税额部分随税率或征收率的变化而变化,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没变,成本(采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或收入不变,属于比较公平的方式。

约定含税金额和具体增值税税额

这种约定方式,表面上把实际支付的款项以及增值税税额均约定了,但是税率或征收率发生变化的时候会带来一定的纠纷。比如约定的增值税税额是按13%税率计算的税额,后税务机关降低了该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一是销售方可能就开不出13%税率的发票,采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含税售价支付价款自然不乐意,取得不了高税率的发票,进项税额降低,成本升高,就会引起一定的合同纠纷。

实务中,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不含税价款、税率和税额,同时加上一句“如遇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税率变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开具发票”这样约定可以始终保持不含税金额不变,对采购方以及销售方均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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