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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外购固定资产如何入账,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账务上应如何处理,根根合理的方式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入账,持有期间计提折旧、减值,处置时点确认利得损失。税务处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票取得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计税基础无法确定,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入账不以取得发票为前提,按照采购成本入账:

借: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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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持有期间,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选择合适的折旧方式(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抵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同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部分,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法上,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一般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虽然税法上,不准予扣除,但账务上依然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首先按规定计提折旧是会计准则的要求,其次折旧的计提能够反应企业生产经营对固定资产的消耗,会影响企业每年的损益;同时,若不计提折旧,账面上该项固定资产一直存在,企业一旦注销就需要将账面资产清零,这个过程,会涉及多缴纳税款。

特殊情况下,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即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下,原核定征收期间取得的无票固定资产,可以根据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载明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方式和折旧年限,扣除已经使用应扣除的折旧金额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的折旧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举例:甲公司2017年12月份购置一台设备,价款为20万,未取得发票,2020年年初企业账务核算健全后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企业按照10年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为20万,2020年年初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0-2×2=16万。自2020年改为查账征收后,每年计提的2万元的折旧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年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即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提的折旧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但是需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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