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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奖励积分或返券如何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生活中,我们在商场超市购物后经常会获得一些奖励积分,积分在未来购买商品时可以抵现金或则销售满多少金额可以获得一定的金额的消费券或折扣券。那么对于此类销售奖励积分或返券行为,企业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送积分或返券实际属于附有额外客户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对于此类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如果客户只有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该项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比如消费者再超市每购买100元商品,可以获得一个积分,一个积分再日后购买本超市商品时,可以当作一元使用,积分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不使用作废。对于消费者而言,积分可以直接抵现金,属于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再比如在某服装店消费1000元,可以获得一张七折优惠券,客户再购买其他商品时可以打七折,但是该服装店其他商品,单独消费也能享受七折优惠,则可以认定,这个折扣券给予客户的购买选择权是“忽悠”,不具有真正的商业实质,服装店并没有给予客户一项重大选择权。

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选择权,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有关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即此种情况下,客户支付的货款,实际包括两项履约义务,一项是本次交易商品的价款,另一项是购买选择权。实际计算时,需要先计算出积分的单独售价,再根据积分和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总价格进行分摊。商品对应的销售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积分对应的销售额,确认为合同负债。
(www.ws46.Com)

举例:

甲公司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根据该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0元可以获得1个积分,每1个积分可在未来购物时按1元兑现,积分有效期为一年,1月份客户共消费1130万元(含税),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项计划,95%的客户会在积分有效期内使用积分。甲公司如何账务处理呢?

确定积分单独售价的价值=(1130-130)×1%×95%=9.5万元(含税),根据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价格进行分摊,商品销售占比=1130÷(1130 9.5)=99.17%;

积分销售占比=9.5÷(1130 9.5)=0.83%

注意,计算出的积分价值实际是含税价格,结合实际情况,积分顶的现金是含税,当期确认销售收入为991.7元,确认合同负债为8.3万元,具体账务处理为:

转移商品控制权,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1.7

合同负债 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折扣券举例:

乙公司以100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A商品,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可得到一张4折优惠券,客户可以在一个月内使用该优惠券购买乙公司原价不超过100元的任一商品。同时,乙公司计划推出促销活动,在未来30天内针对所有商品均提供9折优惠,上述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乙公司预计有80%的客户会使用该折扣券,额外购买的商品的金额平均为50元,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选择权的单独售价=50×(40%-10%)×80%=12元。

A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00÷(100 12)×100=89.29元;

折扣券确认合同负债=12÷(100 12)×12=1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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