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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内容?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主要用来核算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年22号)文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向有关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举例:甲公司将一处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每年租金25.44万,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一年的租金,2025年租金与到期日收取,取得租金时开具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上,甲公司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月确认租金收入为2万(25.44÷1.06÷12=2),而增值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即2021年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销项税额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022年3月——12月每月确认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 2.12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12

2022年12月3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2(0.1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再比如建造合同收入,会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建造合同约定固定收款时间的情况下,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同样需要先将销项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等合同收款时间点再将待转销项税额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属于负债类科目,但实际纳税义务并未发生,而会计计量上确认为负债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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