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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发生盘亏损失,根据具体原因,账务及税务上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呢?哪种情况下,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盘亏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呢?

账务处理

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盘亏账务处理是有区别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项财产的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报经批准之后,根据具体原因,计入相关科目。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报经批准后:

查明原因,属于首发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扣除相关责任人员赔偿之后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资产灾害等非常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保险或相关责任人员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小企业发生的存货盘亏的,盘亏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即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存货盘亏无需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直接查明原因,根据具体原因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赔偿)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存货盘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上冲减统一“管理费用”,即盘盈时,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核算,查明原因报经批准之后,再结转至“管理费用”(盘盈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报经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盘盈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存货盘亏若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然灾害(比如大雨冲毁存货),正常的储存过程中的损耗(比如挥发性气体),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存货盘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下,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存货盘亏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存货计税成本确认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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