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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给员工发粽子账务、增值税、个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端午节企业一般会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包括三种,一是直接发放过节补贴,二是发放外购的粽子等礼品,三是发放企业自产的产品。不同情况下,企业账务及税务上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呢?

发放过节补贴

企业直接发放过节补贴,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账务上应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方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货币形式的过节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而不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可全额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将外购粽子等礼品作为福利发放员工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外购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外购粽子等礼品发放员工属于向员工提供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外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处理方法,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选择“不抵扣勾选”,注意最新勾选平台需要勾选不抵扣的原因,选择“用于集体福利或则个人消费”;若已经进行了勾选抵扣,采用第二种方式,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照购入的价款),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公司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或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向员工发放实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账务处理:

外购用途明确:

外购: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等

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若外购时,用途不明确,进项税额进行了认证抵扣,账务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将抵扣的增值税转出至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员工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则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生产产品对应的原材料等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根据受益对象,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同外购一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

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放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实务中,还有一些企业,端午节组织员工一起包粽子。企业外购粽子或粽子的食材由员工组织制作,食用;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不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粽子以及采购的食材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超标准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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