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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总收入及销售收入之间有什么区别?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涉及到“收入总额”“总收入”以及“销售收入”三项收入概念,那么这三项收入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站在企业所得税口径,所有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利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以上收入,站在会计口径,具体科目核算,并非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比如企业是生产性制造企业,销售所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会计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租赁闲置办公楼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租赁收入”(新收入准则)或“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接受政府捐赠取得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投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等。

总收入

总收入是在收入总额的基础上扣除不征税收入之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规定机关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比如企业取得的专门用途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即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若筹建期的企业,由于没有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特殊形况,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税会差异;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站在会计口径。视同销售收入是站在企业所得税口径。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行为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判断的标准主要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发生改变则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况,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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