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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和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么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25号)文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即: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这里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为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需要注意有减除价款的,比如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阶段性减免政策,3%减按1%征收)。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广告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

计提时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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