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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要求加税点开票是否合规?购买方是否选择加税点要票呢?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或个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销售方要求除了支付货款还要加税点才能开具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

销售方要求加税点开具发票是否合规分为两种情况,在介绍两种情况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增值税的增税原理。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在商品或劳务、服务的销售价格之外征收的税款。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际计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后的余额,这里的销项税额是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劳务等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计税方式下,若采购方同时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也属于准予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则销售方确认的销项税额即采购方确认的进项税额。

另一种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某些特殊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

增值税的本质就属于价外税,从一般计税方式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以及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体现出来,其计算的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税款。应税货物经过一环一环的流转,最终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为消费者。

对于购买方而言,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时,除了支付价款外,还需要支付按照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款。所以,对于销售方而言,在签订的销售合同对价款和税款分开约定的情况下,即合同约定货物价款为不含税价款,税款按照适用税率和不含税价款计算,向购买方收取价款之外,有权要求购买方支付税款。

购买方在购进货物或签订合同时,需要问清楚,价款是否含税,若合同约定价款为含税价款,则购买方不管是否索要发票,均按照合同含税价款支付销售方。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在事前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交易以后,购买方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而销售方却要求对方支付税点才开具发票,这种行为是不合规的。事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们视购买方支付的款项包含了税款,销售方开具发票是其义务,不得再要求加税点(加税点相当于变价,发票需要按照实际销售的货物品名,价款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实务中,为什么会经常遇到销售方要求开具发票加税点的情况呢?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购买方要发票和不要发票两种情况下销售方的报价不同,比如不要发票报价100元/件,要发票需要加13个税点,即报价为113元/件。原则上,在销售方保证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购买方要不要发票发票,含税报价均应为113元/件,才能保证100元的营业收入,另外13元的税额确定为销项税额。实务中,存在差异,一般表明销售方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即购买方不要发票的时候,销售方对于无票收入就不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涉及到偷逃税款,一旦被查销售方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对于企业购买方而言,不要发票看视成本低了,实际综合成本却提高了,因为没有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以不要票100元,要票113元为例,不要票多缴纳100×25%=25元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和不要发票相比,要票支付的税款,又成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了。

对于自然人购买方购买商品,纯属于消费行为,要不要发票,不涉及到抵扣税款的问题,自然支付价款越低越好,销售方的税务风险不会连累到消费者,要发票加税点,可以选择不要发票。对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建议索要发票,即使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建议索要普通发票,这样相关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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