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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合同,重点关注的14个财税事项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合同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合同内容会涉及到法律、税务、业务等多个领域的知识,所以实务工作中,财务一般会参与合同的审核工作。那么财务审核合同,主要关注哪些内容呢,如何利用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业务活动呢?

合同金额的审核

1、关注合同金额是否匹配相应的资源项目,并控制在相应的项目额度内,超过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以销售合同为例,销售价款是否涵盖了相关商品的成本,商品毛利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价款低于公司规定的下线有无经过相关部分,相关人员的审批。

2、合同正文的金额信息是否计算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合同条款约定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若仅约定价税合计金额,没有约定不含税金额,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需要以价税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若合同中约定了不含税金额,则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4、若合同为框架合同(模板合同),要关注合同金额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设置金额的上限,下限等。

结算条款的审核

5、关注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

对于采购合同特别关注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对于销售合同,特别关注赊销金额、收款时间等。

对于企业而言,原则上不进行预付款项,并按执行进度分批次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比例依据合作商信用等级确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款项的,需要经过相关管理层审批。

对于销售活动,原则上尽量缩短回款期限,赊销比例以及赊销期限具体依据采购方信用等级确定。

6、关注合同结算方式(转账、票据、现金等)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比如企业明确规定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结算方式,不建议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特别注意采购活动)。虽然税务局并没有哪条规定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但税务局的立场是建议使用转账方式。

比如进项税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对方企业列为非正常户等连累到我们企业的情况),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一些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材料,包括签订的合同原件、存在运输的情况下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运费转账记录、货物的入库单、公司领用或销售的出库单、以及银行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在企业能够提供以上相关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情况下,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并且可以在税前列支。

还有一种情况,企业采购相关货物后对方企业并没有开具发票,而对方企业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列为非正常户情况,企业可以凭借提供合同原件、运输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证明企业交易的真实发生,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这里必须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而现金方式则不可以。

7、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若属于承兑汇票,要关注汇票到期时间,一般情况下,支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中间的不确定因素依次增加,风险依次增加。

8、关注合同正文中涉及的收款方账户名称应与合同签订方的名称一致,防止涉嫌虚开的情况。

涉税事项的审核

9、合同金额中包含的计算。

企业特别需要关注采购合同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关乎到企业的成本。若本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的专票时,如何保证成本相同呢?供应商提供3%税率专票、13%税率专票、以及提供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税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一致,若价税合计数相同实际意味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同,那么采购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一定的计算公式,来保证企业采购成本不会因对方提供的不同税率的发票而有影响呢?比如约定不含税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不含税价款×(1 对方开具专票的税率)

10、明确规定取得发票类型为专票或普票,关注发票内容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要求对方提供普票,以免形成滞留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一般要求对方提供专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若明确采购活动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普票。

杜绝“乙方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等模糊性表述。

发票类型及内容需与合同业务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应结合合作对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

关注特殊合同

11、租赁合同判断属于低价值或短期租赁,还是需要将租赁资产确认为企业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处理(原融资租赁)。

若涉及到融资租赁,比如融资租赁机械设备,需要判断其可行性,需要综合考虑融资租赁相较与自行购买资本成本哪种方式更低。

不动产租赁,涉及从个人手中租赁不动产的,承租方需要承担的税费是否转嫁给企业,若转嫁给企业,尽量调整租金价格,使得相关税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对于企业作为出租方对外出租不动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注意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的日期,特别关注跨年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的情况,涉及到后期的账务处理(收入的入账)、增值税收入确认以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

12、关联交易合同审核重点关注交易价款是否公允,关联交易的额度是否符合企业的相关规定。

13、公益性捐赠合同,要关注公益性捐赠金额不要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同时索要相关凭证,做到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比较特殊合同,比如保证金合同,押金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等,财务人员需要从财务核算,税务规范处理,纳税筹划的角度综合分析其条款。

印花税处理

14、关注合同类型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内的应税凭证,若为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合同,合同金额约定的含税(增值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若合同仅以价税合计数列示,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含税总价款;若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税额单独列示的,则以不含税价款为计税依据。站在印花税的角度,合同金额最好约定不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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