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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专项附加扣除房贷扣除金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1000元,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扣除金额为12000元。那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如何规定的呢?

扣除金额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其中,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房贷,才可以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税前扣除的优惠,如果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任何一方进行扣除,但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各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双方共同扣除限额标准为每月1000元,可以选择夫妻根据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每人每月扣除500元,或则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其购买人享受100%的扣除标准,即其中一方选择其贷款购买的住房享受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

何时享受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在单位代缴个税时,填列相关资料即可享受;预交个税时,没有享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如果居民个人仅有工资薪金所得,预交个税时,并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大概率会退税。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交个税时,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时,如有符合条件预交阶段尚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可继续享受。

举例:某居民个人2021年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合计为12万,预交个税合计为1.92万元,该个人具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一年扣除金额为1.2万)。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1-20%)—1.2=8.4万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4×10000×10%-2520=5880元

汇算清缴退税额=1.92×10000-5880=1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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