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额要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
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城市维护建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计税依据,那么对于境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免抵退税额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吗? 免抵退税额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币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项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当期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是指的当期出口税务局应退还到公司账户上的金额,不是留抵退税额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8号)文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进口环节应纳税额) 应当缴纳的消费税额(不含进口环节应纳税额) 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期末退还的留抵税额。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致。 所以,当期免抵税额需要正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表格设计也可以看出,免抵税额需要缴纳附加税,表格内部勾稽关系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 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 当期应退税额计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退还给企业的出口退税额,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出口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退。即附加税遵循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的原则。 换言之,当期应退税额以及当期免抵税额均需要正常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即免抵退税额需要正常缴纳附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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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六税两费减税账务如何处理
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时点即明确此销售行为享受免征优惠,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享受免税政策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并不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的免税政策”此时的减免税额账务上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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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税率的乘积。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项税额实际为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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