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即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提供资金一方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销项税额=计税依据×6%=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本金÷(1 6%)×6%;如果提供借款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应交增值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本金÷(1 3%)×3%。 特殊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号文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企业集团或集团中心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归还于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集团在取得借款后分拨给下属单位,向下属单位要求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不大于金融机构借款给企业集团利率计算的利息,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若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分拨的借款,收取的利息对应的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向企业集团借款收取的利息对应的利率,则企业集团对于从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之间短期无偿拆借资金账务上一般挂往来,债权人企业计入“其他应收款”,债务人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注意债权人企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还需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或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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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借方代表增加还是减少?
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资产类科目是借方表示增加,企业拥有资源的增加记入借方,企业现时义务的增加则记入贷方。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以及收入类本期发生额增加均记入贷方,其中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期末余额=期初相关科目余额 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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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三分类依据以及具体类型
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能够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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