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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可否0元转让股权,涉及哪些税务风险?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若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金并未实缴,即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0,此种情况下,可否0元转让股权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股权转让应交个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规定了,股权转让偏低的情形,第一种即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时,一般也采取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认缴制下,股东并未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即取得了一定的股权份额,股权原值为0,但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累计,股东权益不再为0,此时股东再转让自己所持股权,股权的价值就不再为0,如果股东为了避税而0元进行股权转让,则会面临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

举例:

A、B、C三人2018年分别认缴出资100万,200万,200万共同成立ABC软件开发公司,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一直未实缴,公司章程也并对分红作为特殊约定。2021年10月1日,因管理理念出现分歧,B将所持有的股份以0元转让给C,此时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00万(A、B、C三人不具有亲属关系)。

由于B、C之间不属于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且其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400×(200÷500)=160万明显低于转让价格0元,税务机关会采用净资产核定法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www.ws46.Com)

核定转让股权收入为400×(200÷500)=160万:

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160×0.05%=0.08万;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08)×20%=31.9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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