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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纳税人对外出租不动产、有形动产(机械设备等)、无形资产(专利等),租赁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内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的视同销售。所以,免租期内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里的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产权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含税租金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含税租金收入÷(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9%,有形动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适用税率为6%);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征收率=含税租金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不动产租赁征收率为5%,有形动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适用征收率为3%,阶段性减免优惠政策,3%减按1%征收)。

会计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出租人而言需要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出租人需要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租金收入。对于经营租赁而言,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所以,会计上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均需要将免租期考虑在内,在整个合约约定的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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