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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报销客户与本单位员工机票账务及增值税、所得税处理有何区别?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报销本单位员工出差期间的机票费用与报销客户机票费用,账务上分别如何处理,其进项税额是否均抵扣增值税呢,税前扣除又有什么规定呢?

1、增值税方面两者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动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即企业报销本单位员工机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报销客户机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可凭借注明旅客(内部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计算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2、账务处理两者差异

企业员工出差期间的机票费用,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类科目,二级科目计入“差旅费”(内部员工外地办理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而报销客户的机票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比如宴请客户、赠送客户礼品、报销客户交通费住宿费等)。

报销本单位员工机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销售费用——差旅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报销客户机票费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所得税两者差异

报销企业员工出差期间交通费属于差旅费的范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而报销客户交通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扣除限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最高税前扣除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60%,剩余不得扣除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调增处理。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之和。

举例:

企业2021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企业当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

两个标准计算,实际发生额的60%为:10×60%=6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00×5‰=5万,按照两个标准孰小进行扣除,2021年该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增5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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