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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规定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那么扣缴义务人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计算

纳税人基于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止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后的余额位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再减去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即本期需要预扣预缴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
(www.Ws46.com)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本月本单位受雇月份数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的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举例:张某2022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2000元,每月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1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子女教育(1个孩子),2022年3月任职受雇单位需要代扣多少个税。

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0-1500-1000-1000=3500;

1月预扣税额=3500×3%=105;

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2-5000×2-1500×2-1000×2-1000×2=7000;

2月份预扣税额=7000×3%-105=105=105;

3月份累计预扣预应纳税所得额=12000×3-5000×3-1500×3-1000×3-1000×3=10500;

3月预扣预缴税额=10500×3%-105-105=105。

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款项时预扣预缴,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每次收入-20%×每次收入(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除800)

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查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稿酬所得代扣税额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的20%,且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稿酬所得的收入的7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70%

稿酬所得代扣税款=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税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去减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的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税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预扣率(20%)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适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进行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财产租赁所得代扣税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去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为每次收入的20%),减去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需有完税凭证),减去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一般指一月的租金。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准予扣除项目(税费)-修缮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代扣税额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则-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偶然所得代扣税额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0%,即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代扣税额即纳税人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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