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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红的发票税款已交怎么办?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如果前期对应销售货物税额已经缴纳,开具红字发票之后应如何处理,已交税款能否退回?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等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税款,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即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对应应税行为栏次“销售额”以及“销项(应纳)税额”以本期数扣除红字发票对应销售额和税额后的金额填列。实务中,纳税申报时,进行抄税之后,开票系统一键导入数据,对应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就扣除了,如果进项大于销项则形成留抵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同一申报期内发生销售退回等原因开具红字发票,则以扣除红字发票金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满足免税条件以及扣除红字发票金额后的销售额进行申报纳税,不存在红字发票对应销售额已经缴纳税款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次月或以后月度(按月进行申报)或次季度或以后季度(按季度申报)(确认销售额申报期以外发生销售退回)发生销售退回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次季度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条件,以扣除红字发票对应销售额后的合计金额进行判断及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1年第2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第3季度销售额为50万,但是上季度销售货款发生销售退回10万,该企业第3季度还满足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吗?
满足,以第3季度的合计销售额来判断是否满足免税条件,第3季度该企业合计销售额为50-10=40万<45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在进行第3季度纳税申报时,填列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注意判断是否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时,根据销售额总额来判断,既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也包括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票销售额;但是销售免税政策时,开具专票的部分,要正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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