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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卷烟的复合计税公式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卷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消费税,另外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方法计算,计税依据为销售量和销售额,那么具体如何计算呢?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以及批发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从量部分税额即对应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从价部分为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一致。从价部分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从量部分税额以受托方交付委托方的数量(交货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部分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从量部分税额直接计入成本,由于从价部分也应包含在价款中,所以除(1-比例税率)。

组价情况下,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交货数量)×定额税额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如果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从量部分即进口数量与定额税率的乘积;从价部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www.wS4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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