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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源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那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呢?

累计预扣法下,纳税人当月需要预交的税款,通过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根据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查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确认)得出截至当月本年度应预缴的税款合计,在此基础上扣除本年度以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扣缴义务人)截止当前月份累计预缴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为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实务中,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免税收入主要涉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发放的补贴、津贴以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比如某些地区有免税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额度。

减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一年6万,累计减除费用=5000×本年度截至当前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的累计月份。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以及大病医疗,实务中,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个税阶段最多享受4项,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不得同时享受,大病医疗汇算清缴时才准予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合计金额×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在单位任职受雇的累计月份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主要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本期(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居民个人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或委托任职受雇单位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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