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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租赁企业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以及租赁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税方法并不相同,涉及异地出租的,还会涉及预缴增值税,有些纳税主体对外出租特定不动产还会涉及税收优惠,那么不同纳税主体下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具体销售哪些税收优惠呢?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外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9%,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9%)×9%-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涉及异地预缴增值税,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预征率为3%。

预缴增值税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外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5%,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出租不动产位于异地的,涉及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为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一般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虽然预征率和企业适用征收率相等,即在机构所在地无需在缴纳税款,但是应在机构所在地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含住房)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涉及异地出租不动产的,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为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同样,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之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为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申报的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凡是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4、个体工商户对外出租不动产

个体工商户对外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的计算同上面第3条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出租不动产(包括异地出租)一致。

根据2016年第16号文公告,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5%

涉及异地对外出租住房的,预征率为1.5%,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5、其他个人对外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对外出租非住房,适用5%征收率,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自然人对外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5%

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租金的,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进行平均分摊,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6、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不动产

公租房经营单位对外出租公租房,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9%,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小规模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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