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网

首页 > 金融财经 > 财税会计

财税会计

企业从事什么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纳税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那么纳税人具体从事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1、从事农林牧渔业中的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及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财税2011 年第48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及内部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项目(三免三减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 项目的所得。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

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 - 53 - 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等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转让所得(超过免税限额部分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 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3年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免税限额为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或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这里的技术转让所得,并非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三免三减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 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77 号)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以上项目,纳税人购买铁路债券,取得的符合规定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从事以上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即次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需要填列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