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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发票未到货已入库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对外采购货物,由于没有支付货款等原因发生发票尚未收到,货物已经入库的情况,企业应如何做账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年22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等已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照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

初始暂估入账

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不暂估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

实际收到发票时,红字冲回原分录,并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暂估入库已对外销售

暂估入账原材料已经生产领用对外销售或库存商品已对外销售,由于尚未收到发票,则按照暂估成本结转销售成本(部分销售的情况下,结转成本=暂估价款总额÷入库数量×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暂估

实际收到发票时,红字冲销原入库成本,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及税额入账,如果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暂估价款有差异,则冲减对外销售结转成本的差异额(暂估价款>发票价款)或补提结转成本(暂估价款<发票价款);或者直接红冲原结转分录以实际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成本重新书写结转分录。

跨年收到发票

暂估入账跨年收到发票,如果对应货物尚未对外销售,不影响损益,直接红冲原入账分录,重新入账即可。如果暂估入账对应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库存商品已经对外销售或部分对外销售,则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则对应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结转的暂估成本)。

如果跨年收到的发票上注明的价和暂估价款之间差异较大(一般大于或小于10%),则针对结转的暂估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或相反分录)

同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至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发票注明价款与暂估价款之间的差异较小,对当期以及实际归属期损益影响均比较小,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无需调整至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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