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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差额征税发票按哪个金额入账?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提供适用差额征税项目的企业开具差额征税发票,应按照哪个金额确认收入,具体如何账务处理;收到差额征税发票的购买方,又应以差额征税发票上的哪个金额入账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号)附加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文规定,差额征税项目主要包括: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服务以及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中,劳务派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以及旅游服务扣除项目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分包、客运场站、航空运输服务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全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到差额征税发票单位入账金额的确定

单位采购适用差额征税的应税项目,收到对方单位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列示的“金额”和“税额”做账,对于采购方而言,付款就是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合计进行付款,只是这里的税额是根据销售方取得的销售额减去扣除项目之后的差额计算的。

如果采购方单位取得的差额征税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一般情况下,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除了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则企业以差额征税发票中列示的“金额”入账,“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入账分录为:
(www.wS46.com)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如果采购方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购进的服务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况,则应按照差额征税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的合计数,即发票上列示的“价税合计数”入账,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提供差额征税应税项目单位账务处理

计算应纳税额时,成本费用允许抵减销售额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抵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等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发生纳税义务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举例:

某旅行社(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2022年1月份取得含税销售额为212万,其中增值税税额为12万。该旅行社支付给外单位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签证费等费用合计106万,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12-(212-106)÷(1 6%)×6%=6万。

账务处理如下:
提供应税服务,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6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6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6

贷:主营业务成本 6

期末,将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以转让交易性金融商品为例,对外转让时:

投资收益为正: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注意,如果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度继续抵减,需要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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