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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企业代扣的社保费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实务中,有些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时,将代扣的社保费用计入“其他应收款”,而有的企业是计入“其他应付款”,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呢,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呢?

“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类科目,主要用来核算除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日常经营活动)、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及长期应收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所以,如果单位先替员工缴纳了员工应该承担的那部分社保,企业账务上应体现为:

借:其他应收款——社保(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贷:银行存款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时,将替员工先缴纳的部分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其他应付款”属于负债类科目,主要用来核算除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所以,如果企业先发放工资,将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代扣下,此时代扣的款项属于企业暂收的,需要上交到税务局(现在是税务局代扣)的款项,形成了现实支付义务,需要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贷:银行存款。

以上两种做法均正确,因为公司缴纳社保是当月缴纳当月的,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是选择在前一个月预扣,或则当月代扣拟或则次月补扣都由公司自己决定。
来源: www.ws46.com

因为实务中,缴费基数并不会随着当年每月工资变动,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实务中,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一般是月底申报,月初1-10日缴费,社保扣费时间每月月中进行。具体时间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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