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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预收租金的会计分录及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对外出租自有资产,采用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呢?

企业预收租金时,应先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没有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计入“应收账款”的贷方),因为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应在履约期内根据一定分摊原则分摊确认收入。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租金的,企业尚未履行相应的履约义务,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提供租赁服务的期间内,分期(一般是按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出租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是主要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等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未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企业在收入预收款时,就应该确认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未应交增值税税额),而不是等到账务上确认收入时再确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针对租金收入纳税义务确定时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时,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

实务中,如果企业预收的租金没有跨年,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所得税上收入的实现,如果跨年了,分摊确认,和会计账务处理一致,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汇算清缴时,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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