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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收到厂家返利抵货款的会计分录,返利应计入什么科目?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实务中,厂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吸引经销商重复采购商品,一般会制定一定返利政策。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比如采购累计数量,累计采购金额),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的一种奖励。那么如果企业收到厂家返利抵货款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呢?

接受返利企业(采购方)账务处理

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采购商品尚未对外销售的情况下,返利冲抵货款,同时冲减采购入库成本(库存商品);如果采购的货物已经对外销售,则冲减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将对应的进行税额做转出。

即: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对应税率,即返利既包括返还的商品价款也包括支付的对应的进项税额。

提供返利厂家账务处理

厂家对外销售时,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入账,并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给予采购方企业返利抵顶货款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将给予采购企业的销售返利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这样处理的话,厂家就需要获得相关凭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即需要采购方提供发票,但是根据税法规定,采购方从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采购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如果厂家针对销售的货物已经开具了发票,转对返利部分应开具红字发票将抵扣联和发票联给予采购方企业抵扣和做账用,记账联留存本企业作为记账凭证。

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厂家给予的销售返利,可以理解为针对销售价款给予的折扣,那么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更为合适,接受返利企业直接冲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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