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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9个点增值税预缴2个点怎么计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级市施工,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异地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9个点增值税异地预缴2个点,那么具体如何计算呢?

一般纳税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情况下,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为9%,仅有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或者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可以看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9点剔税,2个点预缴。

异地预缴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所以异地经营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进行申报缴纳,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支付的分包款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全额÷(1 9%)×9%-进项税额-异地预缴税款

建筑施工一般纳税人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的,预征率为3%,不管在异地预缴阶段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阶段,均以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作为计税依据。简易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已预缴税款

所以一般纳税人如果某个异地施工项目符合采用简易计税的,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异地预缴

增值税,预缴阶段已经全部缴纳税款,在机构所在地无需再缴纳税款,但是该申报还是需要申报。

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将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等到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www.ws46.com)

即异地预缴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同时,需要注意,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同时需要预缴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就地计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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