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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市区和郊区)、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得的土地(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2×应税月份数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用各方均为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土地面积(平方面),这里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做调整;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某一方应纳税额=计税土地总面积×(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税土地总面积)×适用税额÷12×应税月份数。

定额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土地使用税实行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对四档税率的最低值和最高值比较可以看出,每档税率的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率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 适当调高税率,但需要报财政部批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权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实际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次月”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权税,具体如下: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算;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算;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算;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算。特殊情况,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年满1年时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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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土地使用税向土地所在地所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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