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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确认设备出租收入时应贷记什么科目?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对外出租设备,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需要区分提供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两种租赁方式下,具体账务处理并不同,属于融资租赁的,企业应终止确认相关资产,按期收到的租金应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并不确认为收入;而经营租赁方式下,按期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租金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人对外出租设备,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通常分类的融资租赁:①租赁期届满时,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②承租人有购买出租设备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可以合理判断,承租人将购买设备;③设备的所有权虽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设备尚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④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占租赁开始日设备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

融资租赁

如果判断属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到的租赁款)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设备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设备,可以理解为企业借款给承租方购买设备,设备按照账面价值先结转,设备市场价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分期收到的租金总额(尚未收到的)的现值(理解为对外借款本金)确认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实际分期收到的租金收入合计(本息和)大于现值(本金)的部分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可以理解为利息收入)。

租赁期间,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分摊确认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经营租赁

出租人对外出租设备,属于经营租赁的,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赁收入,如果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企业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应的出租收入应贷记“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各期确认的租金收入=(租金总额-出租人替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整个租赁期


(www.ws4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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