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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新租赁准则下,除了短期租赁(12个月以内)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方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需要在租赁期内计提折旧,而租赁负债属于负债类科目,可以理解为长期负债,需要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那么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呢?

虽然说是新租赁会计准则,但是早在2018年12月7号财政部就颁布了,上市公司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按照规定,企业目前存在租赁,就应该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账务处理了。

承租方是否确认使用权资产,首先需要确认企业是否属于租赁业务,比如仓库租赁和仓储服务就比较容易混淆(要求对方提供100平方米的地方供企业放置货物就属于仓储服务;而要求对方提供具体的某一间仓库,对应企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企业均具有自主决定权,则属于租赁,即租赁必须满足一定的租赁期间,具有可识别的租赁资产以及出租方转移了对租赁物使用权的控制)。

其次要区分低价值租赁、短期租赁,低价值是指的租赁物的绝对价值,和承租企业的规模无关,一般是以4万为标准,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值,但是企业一旦确定某一数值以下的属于低价值就需要遵循一贯性原则,不可随意变更;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在12个月以内的租赁,但是考虑承租方是否确认使用权资产还需要考虑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有单方续约选择权以及是否涉及转租赁,如果涉及转租的,原承租方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除了以上情况,承租方均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为租赁负债和初始直接费用(比如支付给房产中介的中介费等)之和。所以确认使用权资产具体金额先要确定租赁负债。

实务中,租赁负债为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因为针对长期租赁,大部分情况下是分季度或按年支付租金,实际X年前和现在相同数额的租金,实际价值并不同,所以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将每期支付的租金进行折现,支付间隔期间相同,可以理解为年金求现值。

折现就要考虑折现率,如果租赁合同说明了租期开始 时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合计租金,以及分期支付每期的租金,那么折现率是可以求出的,即使得现在一次性支付租金和分期支付租金相同的内含利率就是折现率;如果并没有约定内含利率,则可以选择银行增量借款利率,所谓增量借款利率可以理解为企业从银行借款X期限的贷款来支付租金。不管是内含利率还是借款利率均可以理解为企业融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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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企业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租金则不存在租赁负债,但是针对长期租赁实务中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可能性比较小。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一定的免租期,免租期也需要考虑在租期范围内,在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以及租赁负债分摊时需要格外注意。

具体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其中,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为支付租金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的合计数,比如租期为5年,每年年初支付30万,则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为5×30=150万;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可以理解为利息,计算上为租赁付款额减去租赁付款额现值后的差额。银行存款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

每月月末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主营业成本等——租赁费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月月末对租赁负债进行摊销(实际是按照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这样考虑,租赁付款额合计数理解为企业的融资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就是实际需要支付的利息,每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就是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尚未支付贷款以及利息的利息。

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需要注意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承租人需要按照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计提折旧。

支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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