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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车补和报销车辆加油费涉及的税务问题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随着企业各种福利待遇的提高,车补或则报销员工上下班途中车辆加油费成为很多企业的一项员工福利政策,那么直接发放车补和报销车辆加油费企业以及个人分别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呢?

车补(交通补贴)

每月直接同工资一同发放的车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不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车补(除适用公务员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限额扣除)一般情况下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车辆加油费

公司名下无车的情况下,报销员工车辆加油费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议员工和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的租车协议,这样做一是可以约定租金,二是租赁期间发生的加油费,过桥过闸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凭员工到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或注明身份信息的收款凭证(符合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开支)进行税前扣除;据实报销的车辆加油费、过桥过闸费等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可以抵扣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不签订租车协议,不管是给员工的固定补贴,还是实报实销汽车相关费用,均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签订租车协议,租赁期间报销的加油费,属于企业租赁期间发生的车辆费用支出,不属于员工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约定收取租金的,员工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租金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3%)、附加税以及印花税(0.1%)。

如果是筹划员工个人所得税,直接发放车补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签订租车协议报销的加油费,或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间维修费等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约定租金,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租金大于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所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低于20%的情况下,约定租金并不划算,实际重负税负反而提高了;而对于工资薪金比较高的员工,适用税率高于20%的,约定租金能够解决的金额又是有限的,因为约定的租金过高,不符合市场行情,面临偷逃税款的风险。

所以,仅考虑筹划员工个税,通过签订租车协议而不直接发放车补,能够少缴的税款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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