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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残保金计税依据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是国家法律规定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缴纳的一定资金,可以理解为企业未尽法定社会责任义务的一种代偿方式。那么,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最低不低于1.5%)。

残保金的计税依据是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这里的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比如企业为员工代付的住宿费、水电费等,既包括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工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平均水平的2倍的,计税依据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计税依据=当地平均工资×2×在职职工人数。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工资总额×(所在地区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区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本单位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职工应折算成年平均用工人数,即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年平均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上年12个月职工人数总和÷12

需要注意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包含在内,劳务派遣员工计入劳务公司的在职人数。

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资不低于当期最低工资水平,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残疾人职工(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举例:某企业2020年在职职工人数为500人,安置残疾人为5人,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为4000万,该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安置比例为1.5%

本企业安置的残疾人比例为5÷500=1%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98号)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规定的比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该企业安置比例为1%,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021年该企业残保金缴纳额=4000×(1.5%-1%)×50%=10万。

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免征残保金,企业上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比例达到当地规定的安置比例要求,则无需缴纳残保金,但是需要正常申报。


(www.ws4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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