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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卖方代垫运费,买卖双方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代垫运费是指本该由采购方承担的运费,但由于承运人不便于到采购方收款,而在销售方发出货物的时候,先向承运人垫付运费,然后再向采购方收回代垫款项。对于销售方代垫的运费不属于销售商品应确认的收入,而属于暂付款项(往来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销售方销售货物同时垫付运费的分录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垫运费:

借: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XX客户

贷:银行存款

采购方账务处理

销售方代垫的运费,属于采购方的实际采购成本,采购的是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采购商品通过固定资产核算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得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均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XX公司

采购方取得承运人开具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即销售方代垫的运费属于价税合计数,但承运人开具的发票抬头需为采购方,采购方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www.ws46.Com)

如果承运人将发票开给销售方(发票抬头为销货方企业),则实际采购运输服务的企业为销售方企业,销售企业支付的运费不再属于代垫款项,而属于运输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在确认收入时,需将向采购方收取的运费(不含税)计入收入总额,运费属于向采购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取得的运输企业开具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包含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运输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方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兼营行为),向采购方收取的运输费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在确认销项税额时,适用销售商品税率,比如销售商品适用的税率为13%,则同时提供的运输服务计算销项税额时,也适用13%税率,运费对应的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费收入×13%=含税运费收入÷(1 13%)×13%

销售方企业从承运方购进运输服务时,承运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开具9%税率的发票;承运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3%(阶段性减按1%征收)征收率的发票。所以,销售方企业在包运费的情况下,注意进销税率之差,计算含运费的销售商品总金额时,在销售商品价款上加上不含税运费按照商品税率转换的含税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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