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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核销坏账的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基于商业信誉而对客户进行的赊销,形成企业的应收账款,而当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时候,需要计提坏账准备,而出现债务人破产、解散、死亡等情况,能够确定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时候,即充分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时候,就需要核销坏账,那么核销坏账应如何账务处理呢?

发生减值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坏账转回(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增加时,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来源: www.ws46.com

借:坏账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

核销坏账(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后,充分证据表明以后期间不能收回):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已核销的坏账后期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税法上,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时候,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计提的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纳税调 增处理。当出现坏账损失的时候,比如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人死亡、或则依法宣告死亡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追偿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准予该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是需要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比如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等。也就是说现在确定无法收回的坏账,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之后即可税前扣除。

如果已经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后期又收回了,税法上要计入收入(和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调 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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