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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采购月饼赠送客户和送给员工税务处理竟然不一样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马上又到了中秋佳节,企业陆续开始购置月饼等礼品赠送客户,以及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但是采购同样的节日礼品,赠送客户和发放给员工的税务处理却完全不一样。

增值税方面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赠送客户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同时采购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账务处理:

采购环节: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客户:
来源: www.ws46.com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确认的销售费用为采购商品的不含税价款。

企业外购商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采购时,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还没有认证抵扣,则可以选择“不勾选认证”。再赠送客户时,需要将商品的含税价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确认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 商品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采购商品不管是赠送给客户,还是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但是需要注意,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虽然税法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会计准则,则不要求确认收入,所以会计记账上无需确认收入,只是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注意视同销售收入,而且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税法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是包含在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中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商品价格确认客户的偶然所得,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税款是赠送礼品企业自掏腰包为客户缴纳。

企业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但是也有的企业作为集体福利,认为发放给员工的月饼能够满足集体福利的条件,即属于集体享用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实物奖励。这种做法,勉强也可能说的过去。但是如果发放的不是实物奖励,而是现金补贴,比如节日补贴,就必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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