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流程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承兑人进行付款被拒绝付款;或则虽然汇票还没有到期,但是发生承兑人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既可以行使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的行驶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被拒绝付款3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即无需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未能够在被拒绝之日起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进行追索的,并不丧失追索权,但是应承担因延迟通知给其他前手造成的损失,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注意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出示退票理由书,即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说明书,没有退票说明书持票人将丧失除了承兑人和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有效期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将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追索的金额包括被拒绝汇票的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的行驶 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驶首次追索权后,支付相关金额给持票人而取得票据的新的持票人,新的持票人可以继续向其前手行驶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其清偿全部金额之日起。再追索权的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权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的费用。 新的持票人同样可以对其直接前手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多个前手进行追索。 需要注意,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汇票还存在保证的,则保证人和汇票直接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保证人清偿了汇票债务,则可以向被保证人以及被保证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终追索权 清偿汇票债务之后的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行驶再追索权,但是需要注意汇票的有效期为2年,自汇票到期日开始算。即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驶最终追索权的期限为2年,超过2年,将无法实现汇票的债权,但是仍然可以行驶基础债权,只是汇票到期无效。 举例: A公司因购买B公司商品,向其支付了一张甲公司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后又因支付服务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C后又因支付工程价款转让给D,并且再背书时标注了不得转让字样,D一意孤行用该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背书转让给E,E在汇票到期后规定的10日内提示甲公司付款被拒。 E在取得退票说明书后即向D,C,B同时发出了通知,但是C由于标注了“不得转让”可以拒绝E的请求,假设D清偿了全部追索金额,D可以请求在3个月内向C进行追索,也可以继续向B、A、甲进行再次追索,假设B又清偿了汇票金额,但是B向A和甲行驶最终追索权的期限需要满足不超过2年(自汇票到期日开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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