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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为什么不建议一个自然人同时控制几家公司?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实务中,不少老板会以个人名义成立三四家,甚至更多的有限公司,但是这种架构并不建议,主要是税务成本,以及日后发展都会受限。

税务成本高

自然人控制多家有限公司,可能有的公司盈利,有的公司亏损。而亏损企业在营业利润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后,很可能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盈利企业,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整体实际缴纳的的企业所得税就多了,因为几个单独的企业之间,盈亏不得相抵。

如果架构转换为,有一个母公司,其他公司为其旗下分公司的形式,各个分公司可以汇总到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各个公司之间盈亏相抵之后,可以明显降低整体企业所得税。

没有建立财富防火墙

一个自然人同时控制几家公司,如果其中一家公司出现问题上了黑名单,股东就会上黑名单,股东控制其他的公司也会被重点关注,也就是说,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防护墙。

资金不能流转

自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盈利后,老板要想继续投资成立公司,先要交一道25%企业所得税,然后通过分红,再缴纳20%的分红个税之后(综合税负达到40%),股东拿到钱再去投资。

小股东的麻烦
摘自: www.ws46.com

自然人股东控制多家有限公司,一般不会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那势必就会引入一些小股东,不利于风险投资以及基金的进入。

所以,建议在公司搭建的时候,就要有一个“母公司”的概念,由母公司去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母公司可以不涉及具体的业务,主要用于投资。这样旗下子公司盈利之后,企业之间的分红不需要交税,一是免了20%的分红个税,二是母公司可以投资买房买车,买房公司名义不限购,买车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而且股东个人或则家族的一些费用,也可以通过一些途径在母公司进行报销,母公司账上的资金又可以继续投资。如果企业想要引入风险投资等,可在母公司层面直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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