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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纳哪些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的不足,经常会出现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形,那么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缴纳哪些税呢?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无偿提供借款的企业,需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3%(减税政策下,3%减按1%征收),视同销售额(视同利息收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同期同类贷款服务利率计算。
(www.Ws46.com)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年 2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规定,企业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既然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同样需要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7%,5%,1%)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3、企业所得税

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没有实际利息收入,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需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贷款有意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某些地区认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法人进行纳税,而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认为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即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各地区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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